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4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
弘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宗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七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全字第2597號民事假扣押事件,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79,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7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伊提起之假扣押本案訴訟,經審理結果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故假扣押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情,並提出歷次民事判決及提存書(均影本)為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據本院依職調閱上開假扣押卷、提存卷及民事卷審核結果屬實,顯見聲請人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