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64號聲 請 人 伸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相 對 人 萬順即曲棍球商行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郵政存證信函文件,被依「查無此人」、「逾期招領」等理由退件,玆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若非遷移不明,即難謂不能送達。經查:本件相對人乃為商號,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登記之所在地送達文書結果,係因「原址查無此人」,聲請人再向該商號之其他地址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二六號一樓送達,亦係「招領逾期」,聲請人再向該商號之負責人萬順之戶籍地送達,亦係「不在」「招領逾期」,而遭郵局退件致未能完成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商號登記資料、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退件信封附卷可稽。至相對人「不在」、「招領逾期」而未收受信函之原因,或因外出旅行,或因其他事由暫未返回住居所,不一而足。準此,本院尚無從僅據此即認定相對人住居所確屬不明,是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