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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98號

返還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人
Maisie Naviagation Co., Ltd.
聲請人
Sun
(0法定代理人 Yuelin Ya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相 對 人 民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存字第五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4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78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96 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提存事件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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