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呈熹

  • 當事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鶴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01號聲 請 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榮 相 對 人 鶴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秀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大龍峒郵局第二十五、二十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嗣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欲取回前提存之擔保金,分別於民國93年1 月5 日、94年1 月21日以台北大龍峒郵局25、21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惟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明而無法送達,爰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存證信函二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堪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瓊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