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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祥
相對人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劉法萱┌───────────────────────┐│計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1,398   │├────────┼──────────────┤│郵 資 │  940 │├────────┼──────────────┤│合計│ 32,338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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