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高慶祥、江支源
- 原告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祥 相 對 人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法萱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31,398 │ ├────────┼──────────────┤ │郵 資 │ 940 │ ├────────┼──────────────┤ │合 計 │ 32,338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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