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 聲請人
-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慶祥
- 相對人
-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劉法萱┌───────────────────────┐│計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1,398 │├────────┼──────────────┤│郵 資 │ 940 │├────────┼──────────────┤│合計│ 32,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