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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高慶祥、江支源

  • 原告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沐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祥 相 對 人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法萱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31,398       │ ├────────┼──────────────┤ │郵 資 │  940      │ ├────────┼──────────────┤ │合    計  │ 32,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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