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0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0三號
- 原告
- 恒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蓉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