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鄭月霞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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