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確認董事股份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
乙○○
兼右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弘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榮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股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