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 原告
- 乙○○
- 兼右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弘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顯榮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股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股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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