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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送達代收人
黃培峻
被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

一、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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