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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亨
被告
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原告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000元【

計算式:900坪(土地面積)×0.3025×28000(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7,6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5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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