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楊富強

  • 當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強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亨 被   告 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原告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000元【 計算式:900坪(土地面積)×0.3025×28000(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7,6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5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明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