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亨
- 被告
- 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伯彥
原告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000元【
計算式:900坪(土地面積)×0.3025×28000(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7,6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5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