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楊富強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強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亨 被 告 周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原告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000元【 計算式:900坪(土地面積)×0.3025×28000(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7,6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5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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