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二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6,5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