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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1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二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6,5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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