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宗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宗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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