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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9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乙○○
被告
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被告
丙○○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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