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明華 被 告 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1,66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