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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告
德川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篤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612,2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3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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