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德川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篤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12,2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3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