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德川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篤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612,2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3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