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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林韋岑
  • 法定代理人
    楊順欽、蔡家豪

  • 原告
    奎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奎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欽 被   告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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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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