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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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