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