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穩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勳工業有限公司、灸勤工程有限公司、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1,760 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