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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告
穩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勳工業有限公司、灸勤工程有限公司、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1,760 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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