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