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尼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美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美沖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壹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