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何悅芳
- 當事人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鶴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33號聲 請 人 中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鶴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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