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樹民
- 訴訟代理人
- 蔡俊有律師
- 被告
- 雷根企業行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富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宏
- 被告
- 富驛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曲
原告與被告雷根企業行、甲○○、富驛建設有限公司、富驛廣告
有限公司間聲請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1,760 元(見起訴狀第二點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