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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62號

聲請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告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律師
被告
雷根企業行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富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宏
被告
富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曲

原告與被告雷根企業行、甲○○、富驛建設有限公司、富驛廣告

有限公司間聲請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1,760 元(見起訴狀第二點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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