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31號
- 原告
- 勝捷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36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