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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告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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