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35號
- 原告
-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