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林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零柒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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