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柯虹朱即尚益工程行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儷園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
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