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柯虹朱即尚益工程行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儷園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 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