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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
柯虹朱即尚益工程行

原告前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儷園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

調解之適用,依法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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