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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甯馨劉傑民莊珮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奎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 訴 人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奎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2,841 元,應繳裁判費為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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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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