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甯馨、劉傑民、莊珮君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成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奎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 訴 人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奎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2,841 元,應繳裁判費為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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