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03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侲晟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4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6 其中1,804 元沖抵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61,840元沖抵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