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邱明華即榮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114,2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上訴人與邱明華即榮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114,2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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