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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沈建興廖純卿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邱明華即榮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114,2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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