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3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邱明華即榮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4,28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