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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林韋岑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鈺盛企業社即羅銘忠法人
  • 被告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   告 鈺盛企業社即羅銘忠 被   告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匯理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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