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 原告
- 鈺盛企業社即羅銘忠
- 被告
-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匯理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