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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告
鈺盛企業社即羅銘忠
被告
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匯理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4 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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