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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鄭月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告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因被告未能通過顧問師晉級測驗,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1 項第5 款將之資遣,資遣後,被告未依兩造間所簽立之不定期勞動契約書第33條辦妥離職手續,亦未依員工保密切結書第3 條之約定交還因任職原告公司所取得顧問契約書正本及其他重要文件,原告分別於民國94年2 月1 日及同年2 月2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上開不定期勞動契約書第33條及員工保密切結書第4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07,000 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無正當理由,且未依法將被告解僱,其解僱被告不合法,被告已對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現仍由本院民事庭以9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故被告尚未辦理離職手續及返還文件,難謂有違約等語置辯。查,本件被告有無違反上開不定期勞動契約書及員工保密切結書之約定,端視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為斷,如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則被告無須辦理離職手續,亦無交還顧問契約書正本及其他重要文件之義務;如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則被告應辦理離職手續及交還顧問契約書正本及其他重要文件予原告,上開二者情形均與被告是否違約之認定有關,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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