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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尚虹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本金欄「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肆佰拾捌元」;暨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第四項第四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29」等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壹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暨「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3.2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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