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38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尚虹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本金欄「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肆佰拾捌元」;暨事實理由欄第二項第五行、第四項第四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29」等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壹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暨「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3.2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