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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92號

原告
來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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