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46號
- 上訴人
- 大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984 元,應繳裁判費為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