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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46號

上訴人
大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984 元,應繳裁判費為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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