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亮毅企業有限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統 訴訟代理人 蔡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書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