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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統 訴訟代理人 蔡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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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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