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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7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統
訴訟代理人
蔡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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