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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甯馨曾鴻文莊珮君

  • 上訴人
    甲○○與聯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0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聯捷建設有限公司、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泉裕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20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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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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