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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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