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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