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