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47.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然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仍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