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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47.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然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仍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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