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47.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然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仍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