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月霞蘇雅慧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丙○○
被上訴人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2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

年7 月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寄存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已於94年8 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上訴人遲至民國94年9 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