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丙○○
- 被上訴人
-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2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
年7 月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寄存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已於94年8 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上訴人遲至民國94年9 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