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3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橋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4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2日所為94年度訴字第2336號民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算之結果,應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玖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