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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36號

上訴人
被告
高橋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4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2日所為94年度訴字第2336號民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算之結果,應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玖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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