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38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2338號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215,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