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 訴 人 羅銘忠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 上訴人與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6,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