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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4號

返還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甯馨曾鴻文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訴人
羅銘忠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

上訴人與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物

品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46,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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