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9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巧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