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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巧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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