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2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聯有印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利息暨違約金之起算日應更正附件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 未償金額 │ 貸款金額 │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 約 金│備 註│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期日 │ (民國) │ │ │ │ ├─┼─────┼─────┼─────┼─────┼────┼─────────────┼────────┤ │1 │2,411,539 │4,000,000 │92.01.20至│94.04.20起│週年利率│自94.05.21起至清償日止,逾│利率按原告基本放│ │ │ │ │97.01.20止│至清償日止│7.66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款利率減碼年利率│ │ │ │ │按月攤還本│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0.46% 計算 │ │ │ │ │息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2 │2,054,343 │3,000,000 │93.04.15至│94.04.15起│週年利率│自94.05.16起至清償日止,逾│屬固定利率 │ │ │ │ │96.04.15止│至清償日止│5.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按月攤還本│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息 │ │ │開利率20% 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