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1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2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聯有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利息暨違約金之起算日應更正附件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 未償金額 │ 貸款金額 │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          約          金│備            註│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期日      │  (民國)  │        │                          │                │
├─┼─────┼─────┼─────┼─────┼────┼─────────────┼────────┤
│1 │2,411,539 │4,000,000 │92.01.20至│94.04.20起│週年利率│自94.05.21起至清償日止,逾│利率按原告基本放│
│  │          │          │97.01.20止│至清償日止│7.66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款利率減碼年利率│
│  │          │          │按月攤還本│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0.46% 計算      │
│  │          │          │息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2 │2,054,343 │3,000,000 │93.04.15至│94.04.15起│週年利率│自94.05.16起至清償日止,逾│屬固定利率      │
│  │          │          │96.04.15止│至清償日止│5.5%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按月攤還本│          │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                │
│  │          │          │息        │          │        │開利率20% 計算。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