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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32號

上訴人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華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95,584 元〔坐落高雄縣大樹鄉○○段112

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式:1,600 ×(1,545.61+42.72 +471.41)=3,295,584 〕,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裁判費者,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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