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25號上 訴 人 豐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獅即松發企業行間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30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