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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25號

上訴人
豐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獅即松發企業行間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30

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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