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 告 會紅柑即泰瑞工程行 被 告 高雄縣旗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被 告 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義勇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