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 原告
- 會紅柑即泰瑞工程行
- 被告
- 高雄縣旗山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邱武良
- 被告
- 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義勇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