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