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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魏式璧方錦源吳俊龍

  • 當事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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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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