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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毛妍懿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丞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丞邦貨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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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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