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許再定律師
- 被告
-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利美利律師
- 被告
-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丞邦貨運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