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丞邦貨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