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陳銘珠
- 法定代理人丙○○、甲○○、乙○○、丁○○
- 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丞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邦貨運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3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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