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 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邦貨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3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7,56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