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丞邦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邦貨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明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3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7,56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