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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住所,應更正為設高雄縣岡山鎮○○○○路16之5 號1 樓;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行中關於「94,689」記載,應更正為「949,68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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